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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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本金12750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2021年2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