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决定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类型 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9)渝02委赔19号

赔偿请求人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86965828,住***。

法定代表人魏长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卢伟,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睿,该院职工。

赔偿请求人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执行行为违法为由,请求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该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赛亚公司不服,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赛亚公司)申请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简称区法院)在执行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简称万州广电)熊绍祥等391名职工与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违法控制其赛亚﹒滨江花园1、2、3号楼以外的121个地下车位(4096.6㎡)和102个地上车位,价值2854万元。上述房产系其合法财产,不涉及任何案件,亦未被查封,因此,区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已造成其巨额损失。其向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其不服,现请求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区法院赔偿其损失352.469万元。

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答辩称,在执行熊绍祥等300余名购房人及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简称万州三峡银行)分别申请执行赛亚公司的案件中,均对被执行人赛亚公司的赛亚﹒滨江花园项目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进行了查封。按照物权法律规定,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是一体的,区法院既已查封该项目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就必然及于该土地上的附属设施车位,且该附属设施车位是在执行中恢复施工完毕验收之后才形成的。另,就熊绍祥等人申请执行赛亚公司的系列案中,区法院是在对该项目进行强制管理,完成执行房屋交付,并执行完毕万州三峡银行、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公司)申请执行赛亚公司两案后,即将剩余不动产全部交还赛亚公司。因此,区法院对该车位的管理、控制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无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万州广电取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的国有土地H-9、H-10地块,拟用于职工集资建房。后因政策变化,该块土地不能再按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建设,经相关部门同意,前述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给赛亚公司开发建设,万州广电职工再以优惠价格从赛亚公司购房。2009年6月,万州广电与赛亚公司签订集体购房协议,约定万州广电职工购房约需395套,购买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平均价格(包干价)为1850元/㎡等事宜。之后,赛亚公司经成交确认以1447.12万元的价款竞得上述宗地。同年7月,万州广电391名职工分别与赛亚公司签订职工集体购房房屋预订协议,约定了购房价款、面积、购房款支付方式等事宜。

赛亚公司遂在上述宗地进行赛亚﹒滨江花园项目建设,2012年,万州广电391职工与赛亚公司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区法院于同年3月25日作出(2012)万法保字第00088号至00482号、(2012)万法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查封赛亚公司位于万州区北滨路赛亚﹒滨江花园的土地及391套房屋。同年9月,区法院作出(2012)万法民初字第04122号等391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万州广电391名职工与赛亚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有效,继续履行。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赛亚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万州广电391名职工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区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3月31日,区法院作出(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2号等执行裁定,裁定:一、被执行人赛亚公司继续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于2014年4月30日前复工,至同年7月底前完成赛亚﹒滨江花园项目建设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如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法院将采用替代履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暂按万州区房产测量所预测面积,以2284.53元/㎡的价格,按80%标准计算预交购房款,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购房款交至指定账户。2014年4月,万州广电391名职工向区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交纳购房款共计5979.0417万元。因赛亚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区法院采用替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至2016年,区法院还陆续作出(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319案、(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319案附1号、(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319案附2号、(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之三等319案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赛亚公司位于万州区北滨路土地(地籍编号XXX号宗地13426㎡)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赛亚﹒滨江花园的391套房屋,续查封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后,赛亚﹒滨江花园项目原未完工程由恒通公司建设完成,并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于同年11月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由于万州广电职工綦爱华等389人与赛亚公司又因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事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区法院2018年3月作出(2018)渝0101民初786号等389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赛亚公司将位于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102号的赛亚﹒滨江花园的389套房屋交付给綦爱华等389人;并在交付后90日内为该389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赛亚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綦爱华等389人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渝0101执2641号执行通知,责令赛亚公司将位于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102号赛亚﹒滨江花园的389套房屋交付綦爱华等389位申请执行人。2018年6月6日,万州广电工会向区法院转入职工购房款2668.17614万元;万州区文化委员会工会向区法院转入职工购房款1051.14666万元;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工会向区法院转入职工购房款1724.44401万元。同月7日,区法院将赛亚﹒滨江花园的389套房屋及钥匙交付万州广电389名职工。同年8月15日,区法院作出(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之四等391案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赛亚公司座落于万州区北滨路土地(地籍编号XXX号宗地13426㎡)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赛亚公司认为,区法院在上述案件执行中,对赛亚﹒滨江花园中涉及121个地下车位(4096.6㎡)和102个地上车位,未经查封而违法控制,侵犯其权益,申请区法院予以国家赔偿。2019年11月6日,区法院作出(2019)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赛亚公司所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并无事实依据,且未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决定驳回赛亚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赛亚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至本院赔偿委员会,请求决定由区法院赔偿其损失352.469万元。

上述事实,有(2018)渝010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4260号等民事判决书、(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319案、(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319案附1号、(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319案附2号、(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之三等319案执行裁定书、(2018)渝0101民初786号等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1执2641号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区法院就万州广电391名职工申请强制执行赛亚公司继续履行房屋预定协议立案执行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区法院及时采取查封被执行人赛亚公司财物的执行措施,以及在强制赛亚公司履行其行为,而该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行为后,决定采取替代履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执行过程中,区法院作出(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赛亚公司座落在万州区北滨路土地(地籍编号XXX号宗地13426㎡)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25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的规定,区法院裁定查封前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其效力应及于该宗地上的建筑物,而赛亚公司所称赛亚﹒滨江花园1、2、3号楼外的121个地下车位(4096.6㎡)和102个地上车位均位于万州区北滨路(地籍编号XXX号宗地13426㎡)的土地之内,属于区法院作出的(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号等执行裁定书的查封范围。因此,赛亚公司所称区法院未经依法查封而违法控制赛亚﹒滨江花园121个地下车位(4096.6㎡)和102个地上车位,与事实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行使强制执行职权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是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因赛亚公司所称区法院未经依法查封而违法控制赛亚﹒滨江花园121个地下车位(4096.6㎡)和102个地上车位与事实不符,故其以区法院执行行为为由,请求该院予以国家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区法院对赛亚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据此决定不予赔偿,对其申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渝0101法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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