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耐驰尔新材料(营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耐驰尔新材料(营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耐驰尔新材料(营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