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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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6753.3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14360.81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此后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