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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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
| 类型 | 国家赔偿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9)渝02委赔17号 赔偿请求人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86965828,住***。 法定代表人魏长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卢伟,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睿,该院职工。 赔偿请求人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执行行为违法为由,请求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该院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渝0101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赛亚公司不服,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重庆市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赛亚公司)申请称,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简称万州三峡银行)依据生效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简称区法院)申请执行赛亚公司借款本金1883.648183万元及利息。执行中,万州区维稳办要求万州区三峡平湖有限公司(简称平湖公司)暂借2100万元偿还其在万州三峡银行的借款。2012年12月28日,区法院收到平湖公司2100万元后向万州三峡银行支付其应偿还的2092.695645万元本息。2018年8月9日,区法院向平湖公司支付2341.788177万元,且包括利息在内。至此,万州三峡银行已在2012年12月28日收回其所欠借款本息,之后不会再产生利息,而其与平湖公司之间也无借款与利息约定,区法院用其案款向平湖公司支付利息于法无据。区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已造成其巨额损失。其向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渝0101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其不服,现请求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区法院赔偿其损失249.092532万元,并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从2018年8月9日起赔偿资金利息损失。 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答辩称,在执行万州三峡银行申请执行赛亚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时,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简称万州广电)熊绍祥等391名职工亦申请执行赛亚公司,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经万州区维稳办出面协调,平湖公司同意向万州三峡银行打入2100万元。万州三峡银行收到该款后,将该款入账目在赛亚公司应还款名下,但该账目系万州三峡银行的内部管理账目,对外并不具有效力,万州三峡银行亦未向区法院表示赛亚公司的银行借款已经清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讲,2012年12月时,赛亚公司实际并未向万州三峡银行清偿债务,赛亚公司与平湖公司也无关于代为清偿的协议或合意,万州三峡银行应仍享有赛亚公司按(2013)万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的权利。之后,区法院向平湖公司支付款项也系受万州三峡银行的委托而支付。综上,区法院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万州广电取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的国有土地H-9、H-10地块,拟用于职工集资建房。后因政策变化,该块土地不能再按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建设,经相关部门同意,前述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给赛亚公司开发建设,万州广电职工再以优惠价格从赛亚公司购房。2009年6月,赛亚公司经成交确认以1447.12万元的价款竞得上述宗地。 2011年3月11日,赛亚公司以其上述宗地13426㎡的土地使用权(证号301D房地证2010字第XXX号)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向三峡银行营业部借款2000万元,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60%,借款期限为1年。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则赛亚公司应支付该营业部逾期利息(为合同利率上浮50%),并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同月18日,三峡银行营业部将2000万元贷款支付给赛亚公司。赛亚公司获得借款后,支付了合同期限内的利息,偿还本金116.351819万元,又于2012年5月25日支付利息30万元,尚欠本金1883.648183万元,及逾期利息未支付。三峡银行营业部为三峡银行万州管理部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三峡银行万州管理部享有和承担。三峡银行万州管理部于2012年6月12日更名万州三峡银行。 万州三峡银行向赛亚公司催收借款未果而提起诉讼,在区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赛亚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返还万州三峡银行借款本金1883.64818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3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并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减去2012年5月25日支付的30万元)。二、万州三峡银行有权对赛亚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万州区北滨路13426㎡的土地使用权(证号301D房地证2010字第XXX号,地籍号XXX)行使抵押权。区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3)万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 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赛亚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万州三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3)万法执快字第30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赛亚公司位于万州区北滨路赛亚﹒滨江花园项目房屋56套予以查封;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万法执快字第30号附1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赛亚公司位于万州区北滨路赛亚﹒滨江花园项目1号楼底层房屋(618㎡)、2号楼底层和负一层房屋(底层547.83㎡,负一层587.62㎡)、3号楼底层和负一层房屋(负一层约1100㎡、底层1052.57㎡)。 另查明,为解决赛亚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万州三峡银行借款的问题,万州区维稳办于2012年12月发函至平湖公司,商议由该公司将暂借给该办的2100万元款项于2012年12月28日之前直接划拨至区法院执行专用账户上。区法院在2012年12月28日收到该2100万元款项后,于同日支付2092.695645万元至万州三峡银行。 2015年12月1日,万州三峡银行申请恢复执行(2013)万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区法院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3)万法民执字第568号恢1号执行裁定,裁定继续查封赛亚公司位于万州区北滨路赛亚﹒滨江花园项目房屋56套,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2013)万法民执字第568号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继续查封赛亚公司位于万州区北滨路赛亚﹒滨江花园项目1号楼底层房屋(618㎡)、2号楼底层和负一层房屋(底层547.83㎡,负一层587.62㎡)、3号楼底层和负一层房屋(负一层约1100㎡、底层1052.57㎡)。2018年6月6日,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1执恢379号执行裁定,裁定提取赛亚公司在该院享有的案款3891.767201万元。 2018年8月3日,平湖公司向区法院、万州三峡银行发出函件称,区维稳办所借2100万元维稳资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012年12月29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应计利息为241.788177万元,应偿还其本息合计2341.788177万元。2018年8月7日,万州三峡银行向区法院发出函件称,请求区法院将其应收取的赛亚公司执行案款本息合计2334.483822万元,未使用维稳资金7.304355万元,共计2341.7881177万元直接划拨至平湖公司账户。2018年8月9日,平湖公司出具了交款单位为区法院、收款摘要为三峡银行申请执行赛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所垫付维稳资金及利息、收款金额为2341.7881177万元的统一收据。 区法院以万州三峡银行与赛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344838.22元,即(2013)万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渝0101执恢379号结案通知书。 还查明,2012年,万州广电391名职工与赛亚公司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区法院于同年9月19日作出(2012)万法民初字第04122号等391份民事判决书,均判决确认万州广电391名职工与赛亚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有效,继续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赛亚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万州广电391名职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赛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 2014年3月31日,区法院作出(2013)万法民执字第00567-2号等执行裁定,裁定:一、被执行人赛亚公司继续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于2014年4月30日前复工,至同年7月底前完成赛亚﹒滨江花园项目建设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如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法院将采用替代履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暂按万州区房产测量所预测面积,以2284.53元/㎡的价格,按80%标准计算预交购房款,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购房款交至指定账户。2014年4月,万州广电391名职工向区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交纳购房款共计5979.0417万元。因赛亚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区法院采用替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赛亚﹒滨江花园项目未完工程由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16年9月29日,赛亚﹒滨江花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同年11月16日,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2018年6月6日,万州广电工会向区法院转入职工购房款2668.17614万元;万州区文化委员会工会向区法院转入职工购房款1051.14666万元;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工会向区法院转入职工购房款1724.44401万元。同月7日,区法院将位于万州区北滨大道三道102号赛亚﹒滨江花园共计389套房屋及房屋钥匙交付给万州广电389名职工。同月13日,区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2012)万法民初字第04122号、(2013)万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2013)万法执快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2013)万法执快字第30号附1号执行裁定书、(2013)万法民执字第568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2013)万法民执字第568号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渝0101执恢379号执行裁定书、(2018)渝0101执恢379号结案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依据上述规定,在因财产受到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遭受了直接的财产损失,是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在赛亚公司与万州三峡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赛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万州三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以后,在区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裁定提取赛亚公司在该院享有的执行案款以前,赛亚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虽然,万州区维稳办基于多方考虑向平湖公司借款2100万元先行垫付赛亚公司所欠万州三峡银行的借款,但不能因此改变赛亚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亦不能因此免除赛亚公司应偿还万州三峡银行借款的义务。在赛亚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据(2013)万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计算,截止2018年赛亚公司履行完还款义务时,赛亚公司应当向万州三峡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远超过其实际支付的2341.7881177万元,因此,赛亚公司的财产实际未受损失。并且,在赛亚公司与万州三峡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区法院虽裁定查封了万州区北滨路赛亚﹒滨江花园项目的房屋,但是上述财产,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是不可能进行拍卖或变卖,不是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因此,赛亚公司要求区法院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区法院对赛亚公司的赔偿申请据此决定不予赔偿,驳回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1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渝0101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