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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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吉星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长春市吉星实业有限公司欠款46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8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