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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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联发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1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米成云与武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张某生前个人财产,现登记在武春红名下xxx房屋,买受人李某以人民币574093.8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上述房屋内剩余物品变价款100元转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拍卖款中9989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米成云,拍辅费2870元给付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1398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剩余款项合计人民币470035.8元依法提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9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9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