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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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91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米成云与武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张某生前个人财产,现登记在武春红名下xxx房屋,买受人李某以人民币574093.8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上述房屋内剩余物品变价款100元转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拍卖款中9989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米成云,拍辅费2870元给付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1398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剩余款项合计人民币470035.8元依法提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9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9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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