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晟迈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首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曹妃甸首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晟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0000元,并以1064212.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唐山晟迈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30000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唐山晟迈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项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首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