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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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三源铝制品加工厂 北京桑梓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桑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三源铝制品加工厂货款676477元,并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市场报价利率按2019年8月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与被告北京桑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三源铝制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6元,由被告北京桑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