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丰润区仁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仁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并自2018年8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市场报价利率按2019年8月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仁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