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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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合计22563.98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合计57770.0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