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4.54万元。

二、驳回原告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853.5万元、履约保证金147万元、违约金17.07万元,共计1017.57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54元,由被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1427元,由反诉被告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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