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1392元及逾期利息(给付日期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结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原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6元,由被告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