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260.35元的90%即18234.32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赔偿款17500元,尚需支付734.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的90%即18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000元的90%即9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4433.2元的90%即3989.88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769元的90%即692.1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23.6元及租床费30元合计53.6元的90%即48.24元;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至六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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