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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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2297.04元,利息2722.19元,滞纳金及违约金5178.1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77.26元(以上费用暂计至2021年1月4日,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