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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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659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执行回款24,416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4,416元的利息(以24,416元为基数,从200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24,41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16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