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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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本金189943.01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5月9日的借款利息、复利、罚息8679.53元;以189943.0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他项权证号:石房他证长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