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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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开发区强宇化工经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开发区强宇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至2019年9月23日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643.78元、逾期罚息351961.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何欣喻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何欣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石家庄开发区强宇化工经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4元减半收取1073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