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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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工程款458,000元; 二、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支付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