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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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宏达汇金典当有限公司 新疆宏达汇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1193200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至2000000元借款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宗霖偿还借款本金168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至16800000元借款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宏达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宏达汇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与被告***、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宗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款项,被告***、张玉、宏达工程公司、宏达水务公司、宏达典当公司、宏达电力公司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宗霖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66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合计197066元,由被告***、张玉、宏达工程公司、宏达水务公司、宏达典当公司、宏达电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宗霖付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9993.20元,由原告***、蔡宗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