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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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村支行 太原化兴化工运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27执278号 山西常平钢铁轧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原告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7万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7824元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杨飞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郭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