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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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省烟草公司普洱市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按现状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普洱市公司;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普洱市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普洱市公司支付律师费1747.50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普洱市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收取),共计52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87.00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普洱市公司负担338.00元(多诉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