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偿还按揭贷款保证金29641.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支付利息1482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