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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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出资款44,5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押金款2500元;四、原、被告合伙经营期间购置的双开门展示柜和三开门展示柜各一台归原告***所有”;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工资5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双开门展示柜和三开门展示柜折价款24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3元,共计1739元,由上诉人***负担907.7元,被上诉人***负担8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