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115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84元,由原告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