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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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借款本金14800元、利息938.5元、罚息1306.41元,合计17044.91元(截至2020年9月14日)及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已交纳,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