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科瑞房地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案号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京0491民初4241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日

开庭时间

二〇二**年三月**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友友公司)

被告:南宁辛华口腔门诊部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1500元,包括律师费1000元,取证费用500元。

答辩意见

被告南宁辛华口腔门诊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属于恶意维权,已经发展为营利的产业链,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对所谓侵权行为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甚至故意放任、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对其这种恶意维权获利的行为不应当支持。二、被告并未侵害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并未提交涉案图片的版权及首发证明、底稿PSD文件,刘玉美是否真正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存疑。1.被告微博的发布时间为2018年10月3日,刘玉美对涉案图片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被告在发布涉案微博时,刘玉美根本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原告提交的著作权信息查询显示发表状态为未发表。三、被告发布涉案微博并非用于商业宣传活动,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没有因为发布涉案微博获利,也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1.涉案微博内容是对牙齿不齐的问题进行的公益性讨论,并非出于盈利目的,没有任何商业宣传的内容,被告无侵权的主观故意。2.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已经删除了涉案微博。3.涉案微博的收藏量、转发量、评论量均为0,点赞量为1,因此被告并未因此获利。4.被告发布涉案微博客观上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所得。四、虽然涉案微博包含8张图片,但多个牙齿类型的表现方式较为统一,创作时存在诸多共性,为系列组图,整体差异不大,单个图片线条简单、色彩单一、创作难度较小、创作成本较低。五、原告主张的维权的合理支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费用加以证明,不应支持。六、本案的侵权取证申请人为张曼,系案外人,原告的维权方式不当。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8张美术作品(作品名称:牙齿整形8张图)

作者:刘玉美

作品创作完成日期:2015年4月23日

作品登记日期:2020年4月26日

登记编号:皖作登字-2020-F-00003112

侵权取证时间:2020年6月13日

侵权地址:微博账号“辛华口腔联盟”

作品使用时间:2018年5月15日

作品使用方式:微博配图

其他:1.原告已确认停止侵权,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2.2020年4月30日,刘玉美授权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权对授权签订之前以及签订之后的中国境内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起维权,授权期限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3.2021年1月22日,刘玉美出具《声明》,载明:在向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2020年4月30日)之前,本人没有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过维权。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电子底稿,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作者刘玉美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经作者刘玉美授权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南宁辛华口腔门诊部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作品作为文章的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南宁辛华口腔门诊部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对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考虑到涉案作品为系列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在创作时存在诸多共性,本院结合上述因素,在法定赔偿基本标准上酌情降低单幅作品的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取证费和律师费,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南宁辛华口腔门诊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总额

2400元。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95元(已交纳),由被告南宁辛华口腔门诊部负担24元。(被告南宁辛华口腔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判员刘邢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范雅晴

书记员赵江飘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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