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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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382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姚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3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2018)黑038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姚斌购房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76342元(年利率4.35%,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941元(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5月17日),共计3682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9元、执行费3846元。 执行期间,本院以(2019)黑0382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将黑龙江省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市XXXX小区X号楼X号门市(小区南侧外道旁边,由东至西第四户门市房屋)房屋查封并评估,总价值为531650元(7595/平方米)。黑龙江省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经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二次拍卖,于2021年5月17日以430637元价格流拍。现姚斌同意以流拍价格接收房屋以物抵债,并返还房屋差价款59305元缴纳至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现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将房屋交付给姚斌。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姚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846元已由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3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