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于2020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113,114.7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74,383.56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6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5,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