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于2020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113,114.7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74,383.56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6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禹瑞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5,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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