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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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傲峰机械机电回收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吉林市船营区傲峰机械机电回收处租金597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吉林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吉林市船营区傲峰机械机电回收处公证费1500元; 三、驳回吉林市船营区傲峰机械机电回收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吉林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46元,吉林市船营区傲峰机械机电回收负担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