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131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6131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咸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2354元,由原告咸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52元,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2元。鉴定费5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合计52000元,由原告咸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