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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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和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和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平台费”共计12285元; 二、内蒙古和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2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其中9100元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本金全部退清完毕止;4270.9元从2014年7月24日计算至本金全部退清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内蒙古和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