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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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实际清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以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租金为标准至实际清空房屋之日止),并从上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中扣除房屋租金15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实际清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租金为标准,迟延一日按年租金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 五、驳回原告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