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运费5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项未付清运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以3009元为上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运费273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