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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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995.4元,支付***垫付的医药费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014.3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承担1115元,余款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