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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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22-11701《华府西城港湾房屋认购合同》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4059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4059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914元、保全费3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