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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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31执139号 孔某某、张某: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陕063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4500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书后支付了29000元,申请人孔某某自愿放弃执行款16000元及其他执行申请内容。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1执1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