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16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变更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16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272,9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72,95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16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24元,由***负担8,724元,***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9,300元,***负担500元。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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