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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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20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道××号房屋,并自2020年9月26日起按436元/天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175657.5元、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5%分别以14913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7日、以175657.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3元,减半收取计2007元,由原告***负担107元、被告***负担1900元,分别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