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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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弘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青岛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8183××××0429的账户内,并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