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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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市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邹城市全成工贸有限公司40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邹城市全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济宁市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