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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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 洛阳李楼蔬菜交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偿还利息、罚息共计219377.78元。 二、被告洛阳李楼蔬菜交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未能取得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在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处抵押的机器设备(以原告洛阳银行与被告汇通公司签订的《抵押物清单》载明的设备为准)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洛阳李楼蔬菜交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