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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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修车费共计21287.3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负担18元,***负担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