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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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2万元,并自2019年9月20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始至给付之日止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66.00元,由乾安同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