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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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4957.17元、利息2479.43元及罚息505.47元、复利112.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5日;暂计日期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4495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对被告***名下雅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B×××××,发动机号:9316664)享有抵押权,并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元、保全费500.54元,合计1501.5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