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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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始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1713.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始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标准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止的利息768元,以上本息合计12481.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