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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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74521.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2月1日起,以剩余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 二、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4元,由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