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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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丹县金龙彩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民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9957148.78元,利息467658.47元;并承担代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69324.24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 二、若被告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甘肃省民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对被告***质押的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山)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620725206号】、***质押的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山)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620725205号】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丹县金龙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金龙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甘肃省民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5000元、诉讼保全保函费14863.22元; 五、驳回原告甘肃省民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94元,由原告甘肃省民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592元,被告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金龙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7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丹县中兴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金龙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