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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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鸽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1212.5元,同时原告广州市鸽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相应货物,不能退还的,按每盒18.75元折抵相应应退货款,退还运费由被告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鸽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6594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鸽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9元,财产保全费3608.53元,合计8597.53元,原告广州市鸽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56.53元,被告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