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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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并分别自2019年6月2日、2019年9月7日和2021年3月23日起以本金10万元、3万元和1.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